实施23年后全面修订,《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》有哪些创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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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4月1日电(记者 杨杰英)4月1日,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(修订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修订后的《条例》共8章38条,分为总则、档案机构及其职责、档案的收集和保护、档案的利用和公布、档案信息化建设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和附则,主要修改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、档案信息化建设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。

《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》于2000年通过,本次修订是实施23年后首次全面修订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门世宾表示,修订后的《条例》从原来的不设章节共31条,细化扩展为8章38条,修改幅度大,创新亮点多。

《条例》明确提出“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”,强调党管档案原则;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,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;明确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,对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,细化了档案馆的档案管理责任。

《条例》分设专章,加强对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护、利用和公布,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作用。新增“档案的收集和保护”专章,明确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、整理、移交档案的具体职责;健全重要档案管理制度;明确制定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的程序;规定省档案主管部门,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,档案馆和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的具体职责;要求档案馆和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;还规定对直接接触档案的工作人员,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。

同时,还新增“档案的利用和公布”专章,明确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档案开放工作;明确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工作制度,制定档案利用办法并公开;同时要求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,配备相应的设施、设备,并提供网络查询服务。

档案信息化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核心,《条例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、档案馆和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;细化了电子文件材料归档要求;对数字档案馆(室)建设作出了规定。

《条例》新增“监督检查”专章,建立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报送制度;明确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档案种类;建立投诉举报制度,完善公众监督;建立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,完善信息共享、案件移送等制度;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。(完) 【编辑:张子怡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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